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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原告楊某與被告文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位于楚萍路潤達國際附近一間店面租賃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三年,月租金為6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欲自行使用該店面,遂決定不再與被告續(xù)租。原告通過多種方式通知被告不再續(xù)租,并多次要求被告在合同到期后騰出房屋交還原告,否則將按照每日500元的費用收取房屋占用費,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楊某遂訴至法院。
標題:房屋租賃到期后拒不騰房 法院判被告人支付房屋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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