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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引起上海市楊浦區(qū)官場大地震的趙富強案,于2020年8月進入法庭審理階段,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富強等3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組織、強奸、組織賣淫、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詐騙、受賄、行賄等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趙富強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因該案人員眾多,另有11名被告人被分案(兩案)審理,鄧律師作為其中一個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辯護。庭審中,鄧律師從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意輕、客觀上參與程度輕且并未造成惡劣后果、主動脫離犯罪團伙、愿意退贓悔罪、系從犯等方面進行辯護,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特別是對于被告人在詐騙犯罪和尋釁滋事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得到了法庭的認(rèn)可,最終被告人得到了較輕的判決。
本案中(分案)所有被告人除被指控犯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組織罪以外,還被指控犯詐騙罪和尋釁滋事罪。法庭上,第一、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都沒有提出被告人在詐騙犯罪和尋釁滋事犯罪中屬于從犯。鄧律師是第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輪到鄧律師發(fā)言時,鄧律師字正腔圓地亮出了自己的辯護觀點,在提到被告人在詐騙犯罪和尋釁滋事犯罪中屬于從犯的觀點時,主審法官專門打斷了鄧律師的發(fā)言,向鄧律師提問:“你是說被告人在指控的三個罪中都是從犯還是某幾個罪中屬于從犯?”鄧律師當(dāng)即明確回答:“被告人在詐騙犯罪和尋釁滋事犯罪中屬于從犯,在組織、領(lǐng)導(dǎo)、參與黑社會組織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狈ü贈]有再發(fā)問,示意鄧律師繼續(xù)發(fā)言。
判決下來后,判決書中清楚地寫明這樣一句話:“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在尋釁滋事犯罪和詐騙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梢哉f,鄧律師的這一辯護觀點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認(rèn)可,為所有同案被告人贏得了輕判。
庭審中鄧律師與主審法官的一問一答暗藏玄機,因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組織罪中對于涉案人員已經(jīng)做了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的區(qū)分,所以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組織罪是不存在主從犯之分的,但是詐騙犯罪和尋釁滋事犯罪是有主從犯之分的。當(dāng)被告人同時被指控這三項罪的時候能不能提主從犯,如何提都是有講究的。
因為鄧律師刑事辯護團隊事先經(jīng)過了充分的研究,所以在第一、第二被告的辯護人都沒有提主從犯的情況下非常自信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并且在主審法官提問的時候簡明扼要地重申了自己的觀點,得到了主審法官的認(rèn)可。
因鄧律師的成功辯護及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現(xiàn)獲得了被告人家屬的認(rèn)可,趙富強案的另外兩名被告人又委托了鄧律師的刑事辯護團隊為其上訴。
在目前司法體制下,無罪判決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因此,辯護律師能敏銳地抓住案件的一些細(xì)節(jié),為被告人作罪輕辯護,使被告人得到較輕的量刑處罰,也是非常有意義的。
標(biāo)題:鄧律師成功為趙富強案被告人做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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